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9號原告 沈晏麟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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