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05號聲請人 汪庚順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華妹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土地部分,關於編號1及編號2土地坐落地號「桃園縣八德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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