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00號聲請人 張孝慈 相對人 張劉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上開部分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本院於104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然聲請人於104年1月14日收受裁定後,迄今未繳納聲請費用,故依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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