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8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附錄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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