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販賣毒品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1097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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