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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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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