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雅韻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