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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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溫偉志 被上訴人 彭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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