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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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朱麒方

張傳國

張奕傑

葉孟奇

連偉鈞

許志春

魏國正

林開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 字第 38 號裁定(114.03.21)[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 字第 38 號和解筆錄(114.03.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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