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兼訴訟代理戊○○人號
樓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