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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