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 劉琇婷 法定代理人 鍾雯玲 被告 劉瑤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之被繼承人 劉國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死亡)應認領原告為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母鍾雯玲前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國華為男女朋友,並懷有原告,原告嗣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國華尚未及辦理認領,即於102年12月11日因車禍死亡,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並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生父即劉國華既已死亡,而被告係劉國華之胞姊,而為其繼承人,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以劉國華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國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略以:依據染色體位點之分析結果,實務上證實劉瑤真與劉琇婷具有姑姪關係,實務上證明鍾雯玲是劉琇婷的親生母親。(見本院卷第6頁),足堪肯認原告與被告間為姑姪關係。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認原告主張其為劉國華之親生女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原告既為劉國華之非婚生子女,則原告於劉國華死亡後,依民法第1067條第
2項規定,以劉國華之繼承人即被告,聲明請求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國華應認領原告為女,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