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王克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6年06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百分之4.5機動計息。
(二)債務人於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106年10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百分之4.5機動計息。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05年11月28日與105年11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1,967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克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7%│││39664││1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王克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7%│││82303││1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克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664││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克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303││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