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張大為 相對人 張燿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4,4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大為邀同相對人張燿棠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合
計372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8月24日起至129年8月24日止,清償方式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1年6月24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3,434,5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個人信貸綜合約定書各1份、帳務主檔資料2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安平區金華6431440000000分之27212相對人張大為之權利範圍為12106/0000000及15/80000。相對人張燿棠之權利範圍為12106/0000000及15/80000。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十三層十四層見使用執照合計陽台面積單位00110213慶平路539號十三樓之17金華段64地號24層鋼筋混凝土造47.133.283.6183.993.37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金華段10118建號,權利範圍70000分之193。金華段10119建號,權利範圍70000分之272。金華段10121建號,權利範圍70000分之272。相對人張大為、 張燿堂 之權利範圍各為1/2。00210214慶平路539號地下四樓金華段64地號24層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四層3.75平方公尺132分之1共有部分:金華段101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99。相對人張大為、張燿堂之權利範圍各為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