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宗毅 債務人 許毓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毓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許毓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