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賴勇仁 被告新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忠憲 被告 王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新田有限公司、蔡忠憲、王旌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壹萬伍佰貳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筆本金金額並起算日期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田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蔡忠憲、王旌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4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新田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16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4筆借款,詎附表編號1、2之借款已於105年1月15日到期,被告未為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701萬0,5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華南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等件為證;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新田有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蔡忠憲、王旌芳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本金701萬0,525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筆本金金額並起算日期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年│違約金│││(新臺幣)││息)││├──┼──────┼─────┼────┼─────────────┤│1.│3,500,000元│自104年11│3.12156%│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月16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500,000元│自104年11│3.12156%│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月16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3.│1,424,581元│自104年10│3.39%│自10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月16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4.│585,944元│自104年11│3.39%│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月16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總計│7,010,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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