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聲請人 蔡貿凱 相對人安慶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安慶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相對人安慶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9年
6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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