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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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張光輝 被告 葉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為主張,因被告葉致宏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原告陳報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民事起訴狀附件借款契約書影本),揆諸上揭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既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業如前述,綜觀全卷,亦無其他可定管轄之事由可參,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以利被告就審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綜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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