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怡科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洋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王至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算式:美金17,302.4元×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6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1.3=541,56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