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告 丁婕羚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兆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5,400」記載,應更正為「4,5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