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告 丁婕羚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兆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5,400」記載,應更正為「4,5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