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明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約定條款第六條約定,如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則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於自93年12月27日起即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鄭明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