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7號
聲請人 游冠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濬瑉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239號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之50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為若干),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是聲請人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上開所提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