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保險小字第3號
原告 林宜榮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220元,尚應補繳7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