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 陳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被告 趙宏培 法定代理人 趙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一五五號離婚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明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援引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
3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等規定為據,訴請分配兩造間之夫妻剩餘財產,惟兩造間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否因離婚而消滅,繫諸於本院以106年度婚字第155號離婚事件所作成之一部裁判(即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是否判決確定而定,易言之,原告得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以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業已確定解消為先決問題,而該離婚事件前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家上字第34號事件審理中,是兩造間之婚姻狀況尚未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針對剩餘財產分配)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