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莊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戶籍設於高雄○○○○○○○○,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基本資料所示,特殊記事記載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5月28日遷出國外,又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之出境資料及國外詳址,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顯示無法查悉相對人之國外居所,及查無相對人入境資料,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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