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彥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86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嘉慧

書記官張懿中

通譯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彥達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彥達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阿欽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未依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自民國111年12月底某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2樓,擺放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11臺(下稱上開電子遊戲機),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提供上開地點作為賭博場所而以附表一所示玩法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嗣於112年2月22日下午5時5分許,警方持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至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樓及2樓搜索,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含IC板)、機臺鑰匙3把、FENG監視器主機1臺(含線材)、XIAOMI監視器2臺(含線材及記憶卡2張)等物及機臺內零錢新臺幣(下同)180元,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阿欽」於112年2月3日凌晨3時52分許,有打開電子遊戲機供賭客把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8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後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

四、附記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

   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

   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

   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

   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

   參。經查,關於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黃彥達共同涉犯

   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補充被告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欽」共同犯賭博罪(見本院卷第62頁),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補充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黃彥達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為其犯罪所得,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本院自應依前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機臺種類

玩法(新臺幣)

機臺內現金(新臺幣)

1

FRUTERO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2分,退幣時每2分退10元;玩家可以選擇將分數下注於蘋果(5倍)、橘子(10倍)、橄欖(15倍)、鈴鐺(20倍)、西瓜(20倍)、星星(30倍)、77(40倍)、BAR(50倍或100停)等選項,啟動後,燈號會停在某1選項,玩家可獲得燈號停留選項所下注分數5至100倍不等之分數,其餘選項之下注分數則歸零,由被告取得。

40元

2

FRUTERO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5分,退幣時每5分退10元;其餘同機臺編號1。

0元

3

鬼武者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4分,退幣時每4分退10元;1次下注3分,啟動後出現金色圖示連線得9分,藍色圖示再來1次,綠色圖示連線得6分,粉紅色圖示連線得3分,777連線得300至400分,如無連線,則下注分數歸零,由被告取得。

0元

4

八代將軍

同機臺編號3。

0元

5

八代將軍

同機臺編號3。

0元

6

神龍降臨

同機臺編號3。

0元

7

超悟空

同機臺編號3。

140元

8

SPEED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300顆子彈,每次發射會扣1顆子彈,子彈打中魚類可得2至100000不等之分數,500分可

兌換1張彩票,每張彩票可兌換10元。

0元

9

水滸傳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200分,退幣時每200分退10元,玩家選擇下注分數後,開始遊戲,如出現圖示連線,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如未出現圖示連線,則扣除玩家下注分數,由被告取得。

0元

10

HUGA

同機臺編號9。

0元

11

麻將

玩家投10元硬幣,可得1分,退幣時每1分退10元;玩家使用分數與機器以麻將規則對賭。

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FRUTERO機臺(含IC板)

2臺

2

鬼武者機臺(含IC板)

1臺

3

八代將軍機臺(含IC板)

2臺

4

神龍降臨機臺(含IC板)

1臺

5

超悟空機臺(含IC板)

1臺

6

SPEED機臺(含IC板)

1臺

7

水滸傳機臺(含IC板)

1臺

8

HUGA機臺(含IC板)

1臺

9

麻將機臺(含IC板)

1臺

10

機臺鑰匙

3把

11

FENG監視器主機(含線材)

1臺

12

XIAOMI監視器(含線材及記憶卡2張)

2臺

13

現金

新臺幣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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