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夏川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克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3,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