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姣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姣妏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17、
229、230、23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姣妏、債務人 陳文意陳別容陳文賓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岳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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