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