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明學
吳怡勳 吳怡儒 被告 吳凰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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