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原告 許惠君 被告 吳巧筠 上列被告吳巧筠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經原告許惠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