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正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正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正達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何正達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至4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4之罪刑,業經花蓮高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45至48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附表:受刑人何正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8月21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9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1年3月12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9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1年4月2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87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25日│100年9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8日│100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4日│100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字第11號)│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決├───┼────────────┼────────────┼────────────┤││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9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後││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東地││││事││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聲│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易││││││字第11號)││││├───┼────────────┼────────────┼────────────┤││判決日│102年6月27日(聲請書附│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表誤載為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6月27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2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7月8日│100年8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37│38│3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25日│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40│41│4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781、782、783號│、781、782、783號│、781、782、783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編號│43│44│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779、780│101年度偵字第17864、│││、781、782、783號│、781、782、783號│27185號、102年度偵字第│││││2523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實├───┼────────────┼────────────┼────────────┤│審│判決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103年4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判││蓮分院)│蓮分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1號(聲請│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68號)│字第68號)│││├───┼────────────┼────────────┼────────────┤││確定日│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2年5月20日(聲請書附│103年6月9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表誤載為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2年度執字第1273號│103年度執字第9357號│││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4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5至4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5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46│47│4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7864、│101年度偵字第17864、│101年度偵字第17864、│││27185號、102年度偵字第│27185號、102年度偵字第│27185號、102年度偵字第│││2523號│2523號│25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實├───┼────────────┼────────────┼────────────┤│審│判決日│103年4月24日│103年4月24日│103年4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決├───┼────────────┼────────────┼────────────┤││確定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357號│103年度執字第9357號│103年度執字第9357號│││②編號45至48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5至48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5至4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