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孟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孟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係將原規定移列第1項前段,並增列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等18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7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2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就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736號」,及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一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329號」,及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753號」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附表:受刑人許孟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8日│101年4月8日│101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8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年度偵字第8397號、第1173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年度執字第10220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2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715號、第7329號│年度偵字第5715號、第7329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97號│101年度易字第17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8月23日│101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97號│101年度易字第17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161號│年度執字第11161號│年度執字第13107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3107號│年度執字第13107號│年度執字第13107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年度偵字第14286號│年度偵字第22752號、第227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2年度易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102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1年度易字第2597號│102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2年5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107號│年度執字第13107號│年度執字第6613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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