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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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