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76號聲請人庚○○聲請人丁○○兼法定代理庚○○人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乙○○
樓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第四順位繼承人 張延元 、 高網市 、 范清興 、 劉嬌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