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怌L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