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8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甲○○提供其銀行存摺、提款卡等物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犯罪時間係民國93年間某不詳日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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