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63號原告乙○○
號6樓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
1弄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自行攜同知悉兩造婚姻情形之證人到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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