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劍暉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