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 丁增禓 上列原告請求 賴冠宏 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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