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精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鴻麟 原住同上被告 賀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保證書之一般條款第8條及授信約定書第29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精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精殷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邀同被告蘇鴻麟、賀少榮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約定就精殷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
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暨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嗣精殷公司自106年6月28日起陸續向伊申請動撥數筆借款,借款金額、清償日、利率、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之借款於106年12月25日屆期,而精殷公司未能依約還款,且其於107年1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伊遂發函催告精殷公司還款,並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精殷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依保證書第5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之約定,於106年12月29日將前揭債務與精殷公司設質之存款抵銷後,精殷公司尚欠本金合計1,041萬8,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又蘇鴻麟、賀少榮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及信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32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編│借款金額(新│請求及計算利│借款期間│利息請求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計││號│臺幣)│息、違約金之│(民國)│(民國)││算方式││││本金(新臺幣││││││││)│││││││││││││├─┼──────┼──────┼────────┼───────┼─────┼────────┤│1│440,000元│353,130元│106年6月28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至106年12月2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1,760,000元│1,412,524元│106年6月28日至│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1│││106年12月2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64,000元│291,730元│106年7月11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至107年1月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456,000元│1,166,918元│106年7月11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1│││至107年1月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297,500元│267,966元│106年9月20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至107年3月1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892,500元│803,899元│106年9月20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1│││至107年3月1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517,500元│466,210元│106年10月18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至107年4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1,552,500元│1,398,630元│106年10月18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1│││至107年4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5│480,000元│432,853元│106年11月7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至107年5月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5-│1,440,000元│1,298,560元│106年11月7日起│自106年12月29│2.95%│自107年1月30日││1│││至107年5月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6│700,000元│631,462元│106年12月4日起│自106年12月29│3.05%│自107年1月30日│││││至107年6月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3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6-│2,100,000元│1,894,387元│106年12月4日起│自106年12月29│3.05%│自107年1月30日││1│││至107年6月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起至清償日止,逾│││││││準機動利率│期6個月以內者,│││││││加碼週年利│按左列利率10%,│││││││率0.3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12,000,000元│10,418,269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