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IMOTHYMICHAELKINGS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壹包(驗後淨重為拾肆點肆柒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IMOTHYMICHAELKINGS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大麻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執行郵務檢查時,查獲寄自英國之郵件內含有大麻煙草1包(收件人
jimking,收件地址:OceanAlexanderGroupNo.1Jin-
FuRoadQian-ZhenDistrictKaohsiung806Taiwan,R.
O.C),認被告TIMOTHYMICHAELKINGS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嗣經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106年度偵緝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得之煙草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103475370號鑑定書(見102年度他字第1147號卷第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本件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既為無主之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