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車輛前方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雖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但衡之年輕力壯,卻恣意以磚塊打破被害人車窗,顯示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及被害人與被告之關係為兄妹、損害情節,及迄今亦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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