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之狀尾章。
二、 蔡靜蕙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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