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73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金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請求標的中「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12,400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