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和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代理人 侯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坤金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110年7月15日16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