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維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因與最初起訴時間距離數年,犯罪事實及沒收物品須再查核確認,且經核對前案高院判決及檢察官起訴之罪數略有出入,有再向檢察官確認起訴真意之必要),因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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