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上訴人 陳經宇 訴訟代理人 楊文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楊進義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標的物為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1,及其上同小段1614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其價值大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