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大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