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4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李佳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29日│2,004,070元│NS0000000│││有限公司 郭文德 │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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